函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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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讀卡設備之安全模組卡收費標準逐條說明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或投保單位購置保險憑證讀卡設備,配合執行登錄、上傳或更新保險憑證內容之行政作業,需使用保險人核發之安全模組卡,以為連線認證。因屬行政作業需要,因此本收費標準僅適用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或毀損換發者收費事宜。
第三條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每份安全模組卡之收費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估算所需之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