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 二、安全模組卡毀損換發。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或投保單位購置保險憑證讀卡設備,配合執行登錄、上傳或更新保險憑證內容之行政作業,需使用保險人核發之安全模組卡,以為連線認證。因屬行政作業需要,因此本收費標準僅適用安全模組卡遺失補發或毀損換發者收費事宜。 |
| 第三條 安全模組卡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 每份安全模組卡之收費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估算所需之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 |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