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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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第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延教班)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持大陸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第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四、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七、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者。 八、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二)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九、曾在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二)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三)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十、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前項規定資格,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備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者,得參加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一、在學制設計上,二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二專)及四年制科技校院(以下簡稱四技)一年級同屬後期中等教育之銜接教育,接受具有後期中等教育同等學力資格之學生,且二者均採計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舉辦之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作為入學依據,是以,其入學資格之認定標準亦應採一致性規範,爰修正現行第一項規定報考二專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並移列於第一款,使其與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報考資格,臻於一致。 二、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定高級中等學校類型,修正現行第二項文字,並移列於第二款。 三、有關第二款所定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年資,係指該類考生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或其他取得同等學力(歷)資格後之年資。其計算方式依本標準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