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其於各合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係因應學校基於社區合作、多元選修課程、特殊特色課程之開設或當單一學校所開設課程無法滿足單一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時,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以靈活學校課程之規劃,但仍應在其中一校專任,爰第一項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得合聘教師之條件,該合聘教師在各合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二、第二項明定合聘教師之學校,區別為主聘學校、從聘學校之基準。
第三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明定合聘教師列入主聘學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其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第四條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該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為限。 以現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為因應少子女化衝擊,各校得在教師總額百分之十五範圍內聘任代理、代課教師。因合聘教師須在主聘、從聘學校間進行教學,無法全時於主聘學校從事教學或處理行政工作,為免流動人力比率過高、影響校務運作,並適度保留學校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之彈性,爰明定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該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為限;從聘學校則不予限制。
第五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合聘教師之甄選方式、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 明定主聘、從聘學校訂定協議書時,應就合聘教師相關之權利義務事項予以載明;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
第六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條協議書,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契約;並將前條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納入契約。 明定學校合聘教師之程序中,主聘、從聘學校應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契約及該契約應備之內容。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所定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