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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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業期滿,評量及格者,准予畢業。」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明定學校實施學生學習評量之目的,以彰顯學生為教育權主體之精神。
第三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明定學習評量之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一、進修學校採學時制,依學年成績判定升級留級及畢業,爰第一項明定採百分制,以利成績計算。 二、為實現適性揚才之理念,爰於第二項明定學業成績評量應採多元評量方式為之,使學生之多元智能得以適性發展。又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由學校得自定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之占分比率。 三、第三項規定多元評量方式得採紙筆測驗、實作表現、檔案評量等適當方式,其中: (一)紙筆測驗: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紙筆測驗、習作作業、學習單、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口頭報告、展演、實際操作、作品製作、書面報告、口語溝通、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指教師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第五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及節數,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爰明定學業成績評量科目及節數,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二、以進修部採學年學時制,從而無學分之概念故無須如同高級中等學校學業成績評辦法就學分之計算另予規定。 三、有關學年學時制之定義得參照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法令彙編所附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職業類群課程架構表(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部授教中(四)字第○九七○五○六四○三B函發布,其說明十一:『採「學年學時制」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升級規定始得升級,修畢第三學年學業成績符合升級規定,始得畢業。』),又有見解證:「早期各高中原有的成績考查係採用學時制,所謂學時制係依據學年內總開設科目,訂定學生成績及格科目時數做為學生留級之門檻,升級之學生其原不及格科目可不必重修;而判定留級之學生須留在原年級重讀所有科目,因此也有人稱之為留級制。」
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明定學生於學業定期評量之補考原則;另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學校得因校制宜另訂補充規定。
第七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學年成績乘以各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平均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 一、第一項明定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又所稱之「每週教學節數」係指當學期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列「教學科目與節數表」於正規課程時間內,實際修習科目節數之總計。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第二項明定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
第八條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每週學科教學節數不同時,其學年成績依各學期教學節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成績為學年成績。 一、第一項明定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經為單一學期課程之科目,其學期學業成績等於學年學業成績,不必再做平均計算。
第九條 學業成績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學科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期成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一、依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學生身分,明定不同身分學生之成績及格基準。 二、第一項第一款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相較於日間部學生,係於日間上班夜間上課,爰將其及格成績作彈性分數調整。 三、第一項明定一般學生及各類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學生,其學業成績之及格基準。因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十二款亦將「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列為得依各類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學生,爰將該基準於第二款中規定;另同條中,雖有「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之規定,考量該類學生屬學習能力與綜合成就優良學生,與其他升學優待入學者不同,故其成績及格基準與一般生同。 四、「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雖未列入本法第四十一條規範範圍,但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另訂有「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故仍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該類各種管道入學學生之成績及格基準。 五、第一項第三款技藝技能優良學生入學後及格基準,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 六、第二項明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規定。以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應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所定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保持彈性,及同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十二年安置生亦屬特殊教育法第三條定義身心障礙範圍內,故該類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仍應回歸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七、進修部不得招收僑生。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僑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但不得申請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爰本條未訂有僑生之成績及格基準。
第十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教學時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教學時數總和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一、明定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准予升級之基準。 二、第一款明定學生各科目學年成績均達及格標準,准予升級。 三、第二款明定各科目學年成績未均達及格標準,如皆符各目之規定亦得准予升級;本款之訂定係基於維持教學品質及學生求學應達到之基本要求。 四、學生學年成績應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各目全部規定方准予升級,否則,應依第十一條給予補考,再判定是否重讀。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學年成績有不及格科目之補考基準。又進修學校基於多元評量之精神,同時也因無須辦理重修或補修,因此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僅辦理一次補考相較,有較充裕時間辦理二次補考。 二、第三項明定無法升級學生應序重讀,以進修學校大部分學生日間均有工作之事實與需求,無法比照日間部學生進行重修或補修。
第十二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明定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學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等教學提升作為。鑑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多樣,其課程內涵、教學目標及評量內容設計,均較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多元,故不適用其全國常模標準之補救教學實施方式;是以本辦法授權學校得視本校學生學習情況與評量結果,就校或群、科或班之學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常模,針對學生之學習需求,發展學校本位之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實施基準(應包括實施對象之常模百分比率或裁量標準,又學校得參考教育部所定提升高中職教師教學品質實施方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習支援系統建置及教師教學增能實施要點、高中職學生學習扶助方案,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與方式,並於學期中實施以符合實施之即時性,藉此有效輔導學生適性學習,改善學生學習落差,發揮學生潛能。
第十三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之學科,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其學科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科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適當之年級、科班就讀。 一、基於適性學習的理念,保障學生入學、轉科及復學能順利銜接,爰於第一項明定學校對新生、轉學生、轉科生及休學生於入學前、轉科前或復學前所修習且成績及格之科目,得經審查採計成績。 二、第二項明定授權學校自訂審查、測驗及抵免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基於轉學、轉科之學生未必能完全銜接至原定應就讀之年級、科班,學校應視審查或測驗結果做適當之安排。
第十四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得採計成績,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成績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採認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經學校審查或測驗及格,得採計成績,科目並得列抵免修,以因應教育國際化之潮流,藉以增進學生國際視野。 二、第二項明定學生經學校核准於校外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後,而取得國內、國外之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通過後,得採計成績,科目並得列抵免修,以落實務實致用之精神,並兼顧培養學生創造思考、問題解決及自我發展之能力。 三、第三項明定學校辦理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甄試、測驗、成績採計等時,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等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明定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之規定,以符合本辦法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其適性發展之目的;又學校辦理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時,應依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預修技專校院專業及實習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六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一、第一項明定德行評量之評量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德行評量之項目;其中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可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另服務學習可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多元服務表現。
第十七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明定德行評量須以質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具體建議及綜合評述)及量化(獎懲紀錄、出缺席紀錄)並重之學習成長資料,始得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另明定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參考相關建議記錄之權責。
第十八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性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德行評量獎懲之類別。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對學生獎懲之後續處置。 三、第三項明定獎懲相抵之採計方式。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期落實學校自主管理,就獎懲相關之補充規定,授權學校訂定之。
第十九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一、基於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六點之規定,另衡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可能之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學生請假之假別,並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學校另訂定相關請假規定。 二、另依本辦法修訂期間所做之性別衝擊評估意見:「落實性別平等、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完成學業,以作為學校自行訂定學生請假規定之依據」增訂婚假、陪產假符合社會之期待及國家性別平等政策之目標。 三、第二項定明學生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一、明定學生缺課過多時,學校對其科目成績處理與預警及輔導。 二、第一項明定基於進修學校採夜間上課,缺課三分之一已明顯與教學進度脫節,基於公平原則規範其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類別,不包括事假。亦即學生因缺課,致使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其缺課節數之計算基準為學生全學期未經學校核准給假之缺課節數,併計其全學期之事假總節數;藉以規範並期勉學生,其在學之期間仍應以學習為本務,不應無故缺課,亦不宜恣意因細故而申請事假,以致缺課時數過多。 四、第三項明定學校就學生出缺席紀錄明顯異常,有影響課業之虞,應適時提出預警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一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一、明定學生缺課及曠課過多之處理原則,以維持學生學習成效。 二、「曠課」係指學生未經學校核准請假而無故缺課;至所以設定三十六節課係針對進修部學生在校上課時間較短,遂以日間部四十二節課為基準酌減而定。 三、所稱「處置」建議可採改變學習環境、留校察看、輔導學生休學、協助輔導學生依其興趣轉學、轉科,轉介心理諮商、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以上各項輔導與處置應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以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十二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二、第一款明定進修部學生必須完全符合各目所定之畢業條件,學校方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畢業證書。 三、第二款明定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結果未能達到前款所定之畢業條件則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明定學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為保存及管理學生學習評量資料,並依規定進行評量資料之蒐集、紀錄處理及運用,以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明定學校自行訂定之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