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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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第二項)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明定學校實施學生學習評量之目的,以彰顯學生為教育權主體之精神。
第三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明定學習評量之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學業成績評量以百分制評定。 二、第二項明定學業成績為實現適性揚才之理念,學業成績評量應採多元評量方式為之,使學生之多元智慧得以適性發展。又為符授權明確化原則,授權由學校得自定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之占分比率。 三、第三項規定多元評量方式得採紙筆測驗、實作表現、檔案評量等適當方式,其中: (一)紙筆測驗: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紙筆測驗、習作作業、學習單、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口頭報告、展演、實際操作、作品製作、書面報告、口語溝通、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指教師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第五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一、第一項明定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範圍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之科目。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學分定義,以釐定後續有關重修、補修、重讀及畢業條件之學分概念。
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明定學生於學業定期評量之補考原則;另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學校得因校制宜另訂補充規定。
第七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一、第一項明定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本項所稱之「總學分數」係指當學期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表」於正規課程時間內,實際修習科目學分數之總計;學生未實際修習之科目,不得登錄於當學期學業成績、不得授予學分,亦不列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又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二、第二項明定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方式。又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第三項明定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方式;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須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教學科目與學分(節)數表」,該表所列同一學年度各學期之課程類別相同、科目名稱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始得平均計算;另本項所指之科目學期學業成績,應以補考前未參與補考者或補考後有參與補考者之成績為限,不得與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之。又各科目學年成績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第二位四捨五入。
第八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各類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學生,其學業成績之及格基準。學生及格基準所以有差異,係考量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習階段基礎知識亦有不同,為達適性輔導之目的,故訂定不同入學身分學生,就讀不同年級之各別及格基準。另為維持學分授予標準之一致性,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列情形者外,各身分類別學生於各學期之及格基準分數,均應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應有異。 二、第二項明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規定。另依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管道入學者,因其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故適用第二項之學業成績評量規範。
第九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學期學分授予之規範。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學分之授予以學期為單位,是以學生修讀科目之學期學業成績,達其及格基準者,即授予該科目學分數。 二、第二項明定學生學期不及格科目之補考基準,以學生學業成績達補考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以保障學生權益。另基於保障學生申請重修、補修之需求,與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課程、學分節數等規定,學校辦理學生學期不及格科目之補考,應以一次為限。 三、第三項明定學生補考後,其成績登錄與學分授予之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學生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其學分授予及成績登錄之規定。為尊重學生學習差異,並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學習活動,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當學年度學生修讀之科目,符合學年學業成績計算規定者,其科目學年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者,該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惟各學期之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不因授予學分後而變更其原始成績。
第十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就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申請重修或補修。 二、第二項明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因未修習而未取得學分時,學生應補修該科目學分;除部定必修科目外,其餘科目因未修習而未取得學分時,得由學生視其個別情形,或為符合畢業條件之限制規範,提出補修之申請。 三、第三項明定學校辦理重修、補修課程之條件與方式;其方式應依專班辦理、自學輔導及隨班修讀之順序為之。學校安排學生進行隨班修讀時,應注意原班級之人數,以避免影響原班學生之權益及受教品質。 四、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於第四項明定授權由各校訂定重修、補修辦理之補充規定。另學生之重修、補修學分費用,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五、第五項明定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採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第十一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完成重修、補修後,其學分授予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學生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登錄之規定。有關學生重修、補修成績之及格基準,應以重修、補修科目於該校之原開課年級為準,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學生為例,學生於二年級時,重修、補修其一年級未取得學分之科目,該科目之及格基準即以一年級之及格基準為認定;而達及格基準時,屬重修者,以及格基準分數登錄;屬補修者,則以補修之實得成績登錄。
第十二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因第一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以維持學生學習品質並協助調整學生學習狀況;減修學分應以同一學年度為辦理範圍,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另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各校得因校制宜訂定補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提前一學期復學之休學生亦準用前項規定,俾利學校協助提前一學期復學之休學生,依其學習狀況適性融入學習進度。
第十三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一、本條所列之學年、學期之認定均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規定辦理。 二、第一項明定學生未取得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申請重讀,此一規定體現學生為教育選擇權之主體。 三、第二項明定重讀時學生之成績登錄原則;並規範學生應於各學期開學日前,就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提出免修申請,未申請免修者,視為自願再次選讀,自願再次選讀之科目成績,可與原成績擇優登錄。 四、第三項明定學校應針對學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積極督促學生適度調整學習心態。 五、第四項明定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生申請復學時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俾利學校協助該類學生,依其學習狀況適性調整學習進度。另復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其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第十四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明定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學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等教學提升作為。鑑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多樣,其課程內涵、教學目標及評量內容設計,均較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多元,故不適用其全國常模標準之補救教學實施方式;是以本辦法授權學校得視本校學生學習情況與評量結果,就校或群、科或班之學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常模,針對學生之學習需求,發展學校本位之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實施基準(應包括實施對象之常模百分比率或裁量標準,又學校得參考教育部所定提升高中職教師教學品質實施方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習支援系統建置及教師教學增能實施要點、高中職學生學習扶助方案,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與方式,並於學期中實施以符合實施之即時性,藉此有效輔導學生適性學習,改善學生學習落差,發揮學生潛能。
第十五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一、第一項明定新生、轉學生、轉科(學程)學生及休學學生可經審查通過或測驗及格後,抵免前已修習且取得之科目學分,以維護學生權益;另其科目成績,可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則依第十條之規定辦理重修或補修。 二、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學校得因校制宜訂定相關之補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轉學、轉科(學程)學生,經學校依本條第一項辦理學分抵免後,雖未符合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考量相關因素後,依學生學習狀況與其入學方式,輔導其重讀並編入適當之「年級」或「年級、科(學程)」。
第十六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明定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規定;又所稱之資賦優異學生,應符合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規定,另為因應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需求,學校應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公告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採認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經學校審查或測驗及格,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以因應教育國際化之潮流,藉以增進學生國際視野。 二、第二項明定學生經學校核准於校外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後,取得國外、國內之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通過後,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以落實務實致用之精神,並兼顧培養學生創造思考、問題解決及自我發展之能力。 三、第三項明定學校辦理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甄試、測驗、學分採計等時,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等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明定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專業課程之規定,以符合本辦法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其適性發展之目的;又學校辦理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時,應依高級職業學校學生預修技專校院專業及實習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九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一、第一項明定德行評量之評量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德行評量之項目;其中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可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另服務學習可考量學生之班級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多元服務表現。
第二十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德行評量須以質性(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校內外特殊表現、服務學習、具體建議及綜合評述)及量化(獎懲紀錄、出缺席紀錄)並重之學習成長資料,始得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另明定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參考相關建議記錄之權責。 二、第二項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明定各校得針對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參酌一般學生有關獎懲、請假、出缺席等德行評量之規定,另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一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一、第一項明定德行評量獎懲之類別。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對學生獎懲之後續處置。 三、第三項明定獎懲相抵之採計方式。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並期落實學校自主管理,就獎懲相關之補充規定,授權學校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一、基於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六點之規定,另衡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可能之需求,爰於第一項明定學生請假之假別,並為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學校另訂定相關請假規定;另依本辦法修訂時所做之性別衝擊評估意見:「落實性別平等、幫助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完成學業,以作為學校自行訂定學生請假規定之依據。」則增訂婚假、陪產假符合社會之期待及國家性別平等政策之目標。 二、第二項明定學生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一、第一項明定學生未經學校核准給假之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類別,不包括事假。亦即學生因缺課,致使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其缺課節數之計算基準為學生全學期未經學校核准給假之缺課節數,併計其全學期之事假總節數;藉以規範並期勉學生,其在學之期間仍應以學習為本務,不應無故缺課,亦不宜恣意因細故而申請事假,以致缺課時數過多。 三、第三項明定學校就學生出缺席紀錄明顯異常,以致影響課業時,應適時提出預警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四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明定因缺課超過二分之一,及學生曠課超過四十二節課之處理原則,以維持學生學習成效。學生缺課超過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時,學校應提學生德行評議會議審議,並依自訂之獎懲規定辦理相關之輔導及安置。其所稱「曠課」係指學生未經學校核准請假而無故缺課;所稱「適性教育處置」建議可採改變學習環境、留校察看、輔導學生休學、協助輔導學生轉學,轉介心理諮商、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等,以上各項輔導與安置應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以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十五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一、第一項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明定發給學生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之要件。 二、第二項明定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另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明定學校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為保存及管理學生學習評量資料,並依規定進行評量資料之蒐集、紀錄處理及運用,以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明定學校自行訂定之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施行日期,爰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