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明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 |
| 第三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職稱類別
節數
課程
專
任
教
師
兼任
導師
語文領域
國文(含選修)
十四
十
英文(含選修)
十六
十二
數學(含選修)
社會領域(含選修)
自然領域(含選修)
藝術領域(含選修)
十八
十四
生活領域(含選修)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資訊科技概論
十六
十二
健康與體育(含選修)
十八
十四
全民國防教育(含選修)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課程(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六
十二
各群科學程之實習課程(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分組
十八
十四
不分組
十六
十二
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班
選修課程(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他類)
十八
十四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者,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班會或班級活動教學,並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節數按擔任教學之課程種類,依本項表列節數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同一學期,同時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之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有關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之方式,示例如下:
(一)以國文課程專任教師為例,其教授國文九節及社會領域課程六節,則社會領域課程六節經折算為國文五節(六乘以十六分之十四等於五點二五,四捨五入至整數),二者併計後為十四節,即授足其國文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十四節。
(二)又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課程專任教師,教授機件原理(專業課程)十節及機械基礎實習(實習課程,且實施分組)七節,則實習課程七節經折算為專業課程六節(七乘以十八分之十六等於六點二二,四捨五入至整數),二者併計後為十六節,即授足其專業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十六節。
三、第三項明定教師兼任導師者,應擔任該班之班會或班級活動教學,裨益於發揮導師輔導與凝聚班級之功能,並達到涵養學生互助合作、修己善群等團體精神之目標。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該課程每週一節之節數,列為該班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
| 第四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班
級
數
節
數
職稱
類別
九班以下
十班至十八班
十九班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班至三十班
三十一班至四十班
四十一班至五十班
五十一班至六十班
六十一班以上
副校長、秘書
八
六
四
二
二
○
○
○
一級單位:處、室、圖書館主任
二級單位:教學、註冊、訓育、生活輔導、衛生組長
九
九
七
六
四
二
○
○
前欄以外其他編制內組長
十
十
八
八
六
四
二
○
各群、科、學程主任
全科總班級數三班以下者,九節;四班至六班者,八節;七班至九班者,七節;十班以上者,六節。
前項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但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每二班折算為一班。
前項總班級數,不包括進修部或分部之班級數。
進修部主任、組長及分部主任,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進修部或分部編制之總班級數,依第一項規定節數減二節。 |
一、第一項明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節數按所屬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及兼任之職稱類別,依本項表列節數規定辦理。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表列之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總班級數之計算,不得重複計算進修部或分部之班級數,以明確釐清計算基準。
四、第四項明定進修部主任、進修部各組組長,及分部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應以進修部或分部之總班級數,對照第一項之班級數,依其兼任職稱類別,依第一項表列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 |
| 第五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因課程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輔導處(室)主任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規定;專任輔導教師比照前條第一項二級單位教學組長之規定。
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四項教學組長之規定。 |
一、第一項明定輔導處(室)主任及專任輔導教師,其因課程需要,擔任課程教學時,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進修部專任輔導教師擔任課程教學時,比照該校進修部教學組長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規定。 |
| 第六條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設立之科學班,其班主任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八節;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第三條第一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二節。 |
明定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科學班班主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與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本條所定之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分別為國文科、英文科、數學科、社會領域(包含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自然領域(包含基礎物理、基礎化學、基礎生物、基礎地球科學)及藝能領域(包含音樂、美術、藝術生活、家政、生活科技、資訊技術概論、健康與護理、體育、全民國防教育)等六位召集人。 |
| 第七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該教師於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
一、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第一項)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其於各合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第二項)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故合聘教師之按其於主聘學校擔任之職稱類別、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依本標準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辦理,爰於第一項明定合聘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計算,及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
二、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聘任與得教學之課程等規範,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獲聘任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專業及技術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本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爰於第二項明定專業及技術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
| 第八條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六節為限。 |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科目及專長進行排課。
二、第二項明定學校得視課程特性,聘任具有專長者兼任,兼任教師之聘任與兼任節數之限制,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等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依第四條第一項生活輔導組長及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分別擔任。
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第四條第一項一級單位主任之規定。
一般軍訓教官以第一項每週教學十節,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
一、第一項明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依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軍訓教官擔任時,該課程教學節數之分配原則。
二、第二項明定軍訓主任教官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三、第三項明定一般軍訓教官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
| 第十條 學校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
明定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但輔導處(室)主任、專任輔導教師及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
| 第十一條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超時教學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
一、第一項明定超時教學節數之內涵。
二、第二項明定超時教學鐘點費,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
|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