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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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時,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票價補貼額度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航線及金門縣尚義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機場航線及北竿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機場、望安機場航線及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四十。 搭乘前項所定離島與其離島間航線者,依其機場補貼額度較高者給予補貼。 設籍澎湖縣及金門縣之離島地區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與臺灣本島間者,除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補貼額度外,可另申請全額客運票價百分之十之補貼。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與臺灣本島間者,對於一百零二年全額客運票價調整前、後之金額,各扣除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補貼額度後之差額,可另申請票價補貼。 | 第三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時,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票價補貼額度如下: 一、澎湖縣馬公機場航線及金門縣尚義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二十。 二、連江縣南竿機場航線及北竿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三十。 三、澎湖縣七美機場、望安機場航線及臺東縣蘭嶼機場、綠島機場航線:該航線定期班機全額客運票價之百分之四十。 搭乘前項所定離島與其離島間航線者,依其機場補貼額度較高者給予補貼。 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設籍澎湖縣及金門縣之離島地區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與臺灣本島間者,除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補貼額度外,可另申請全額客運票價百分之十之補貼。 |
一、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刪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等文字,以符實需。
二、國內航線全額客運票價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陸續調整,各航線調漲幅度介於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不等,航空公司為減輕票價調整之衝擊,將配合政策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維持現有售價,新票價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全面調漲;考量國內航空運輸擔負離島地區居民基本民行責任,為避免離島地區居民因票價負擔增加而影響基本行的權益,爰增列第五項,提高設籍於離島地區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與臺灣本島間者之補貼額度,以維持離島地區居民國內航線票價負擔不變之政策,離島居民可就全額客運票價調整前、後之金額,各扣除原有補貼額度後之差額,另申請票價補貼。以臺北─金門航線為例,全額票價調整前後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二十元及二千四百四十五元,扣除原有補貼額度分別為六百六十六元及七百三十四元後,居民實付票價分別為一千五百五十四元及一千七百一十一元,居民可就其差額一百五十七元,另申請票價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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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航空公司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墊付該票價補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視需要派員抽查。 航空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補貼名冊及前一月先行墊付之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始得送民航局核銷撥付。 | 第四條 航空公司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墊付該票價補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得視需要派員抽查。 航空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附補貼名冊及前一月先行墊付之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始得送民航局核銷撥付。 |
配合第三條增訂第五項規定,酌修第一項部分文字,以符實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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