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強化我國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機關。 |
本基金之性質及管理機關。 |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歸屬本院部分。
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之勞務收入。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院育成中心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
本基金之來源。 |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所需支出。
三、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四、本院育成中心所需支出。
五、提供傑出且具發展潛力之人才培育、進修及研究所需支出。
六、設立講座所需支出。
七、對本院技術移轉授權公司之投資支出。
八、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
本基金之用途。 |
|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之存管方式。 |
| 第六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本基金之運用方式。 |
|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方式。 |
|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
| 第十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本基金結束時之處理程序。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