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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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每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通規格之電池,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驗證方式,於電池交換站進行驗證確認可電池交換,始予補助,每輛車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五條 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如提前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同規格之電池,每一輛車增加補助新臺幣五百元。 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電動輔助自行車,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共同規格之電池,始予以補助。
一、配合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公告生效日,延長補助期間及提前採用公告規格電池增加補助之期間,以加速電動車輛之普及。 二、將「共同規格」名詞修正為「共通規格」,俾與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公告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之體例用語一致,文字並酌予修正。 三、配合電動輔助自行車提前採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供通規格電池之增加補助期間延長,調整第三項應採用共通規格電池始予補助之期間,並明定補助金額及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共通規格電池遴選作業應予以配合,經要求配合仍未配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第十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若有不實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如係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國外原廠代理商所為,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如係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所屬經銷商所為,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對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共同規格電池遴選作業應予以配合,經要求配合仍未配合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補助資格。
將「共同規格」名詞修正為「共通規格」,俾與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九日公告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之體例用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