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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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三、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 第四條 發明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申請費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一、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二、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
為鼓勵綠能技術之發展及配合「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凡發明專利申請案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人得申請加速審查,惟因申請人以此事由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並無簡化專利專責機關檢索及審查程序,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增訂第三款,明定申請人對該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者,亦應繳納申請費,以符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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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增訂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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