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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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三、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 第八條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如左: 一、曾受警察養成教育或專業訓練,或高中(職)以上畢業服畢兵役,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 二、五十歲以下。 三、男性身高一六五公分以上,體重五十公斤以上。女性身高一六○公分以上,體重四十六公斤以上。 四、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五、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
一、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爰現本國女性尚無服兵役之義務,惟現行條文第一款以「服畢兵役」為駐衛警察遴選資格條件,影響女性被遴選擔任駐衛警察之權益,經「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法規檢視,認有違反性別平等,爰予刪除,並將遴選條件放寬為「高中(職)以上畢業」。惟考量部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並未取得高中(職)以上畢業學歷,爰將「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改列於修正條文第一款但書。
二、有關駐衛警察經歷、年齡、身高、體重之遴選條件限制規定,係為精壯駐衛警察陣容,拓寬遴選來源,有其歷史背景因素考量,惟依現行社會、經濟環境觀之,有關年齡即針對不同性別所為之身高、體重限制規定,已不合時宜,不僅增加人民工作條件之限制,且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疑慮,為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爰刪除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放寬駐衛警察遴選條件之限制,以下款次依序遞移。
三、配合法制作業體例,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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