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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生物製劑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製劑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生物製劑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製造供應之生物製劑。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製造供應之生物製劑。
依本標準收取規費,係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製造供應之生物製劑為限,其供應對象為醫事機構或相關業者。
第五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生物製劑售價調整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四條附表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