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林佳龍
林佳龍
薛凌
薛凌
段宜康
段宜康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八、購置鳥網、捕獸網等網狀物,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登記。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建立漁網、捕獸網等網狀物登錄機制,購買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地方警察機關等機關登錄,以嚇阻有心人之濫用。且為保護我國鳥類生態,故增修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