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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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企業如違反環保相關法令之規定,應予以停止第一項之補助。 | 第二十六條 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下列事項: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政府對企業提供多項綠能補助。然近年卻屢次發生企業污染環境事件,檢視法規後,發現對於違法企業並無懲罰之條文,爰此予以提出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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