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6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28人、委員鄭天財等22人分別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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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九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九。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第九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二。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委員鄭天財等: 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分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規劃辦理。明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一.二。 二、隨原住民人口數從民國93年的44萬2,917人,到民國102年10月的53萬2,600人,十年增加20%,相關原住民族教育需求更是逐年遞增,但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之比例,十年來卻均未調整。 三、相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有關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比例,已二次修正提高其比例(從民國89年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提高為民國100年的百分之二十二點五),爰應修正「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將原住民族教育預算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比例,由百分之一.二,提高為百分之二,以因應原住民族教育預算需求。 委員孔文吉等: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目前102年度原住民教育總經費(含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占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1.95%、103年度原住民教育總經費預算案編列占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1.87%,遠高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例合計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1.2%。 三、原住民族教育法於民國87年6月17日公布日施行,當時原住民人口總數係39萬6千094人,至今102年10月份原住民人口總數為53萬2千6百人,從民國87年至民國102年原住民人口數增加了13萬6千506人,102年(今)相較於87年,原住民人口比例增多,十二年基本國民教育即將施行,亦會涉及到原住民學生受教權、升學優待的重大權益,故原住民教育總經費應提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百分之2。 審查會: 審度國家財政現況,避免產生排擠效應,爰將比率「百分之二」調整為「百分之一.九」,以利施行。
(修正通過) 第十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之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為保障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有經費不足情形,中央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 第十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委員鄭天財等: 一、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施行,幼托整合後,已無幼稚園一詞,故「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規定應配合修正為幼兒園之外,亦應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條的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納入規範。 二、由於學前教育係一切教育的起跑點和基礎,為縮短原住民與一般民眾教育程度的差距,爰修正第三項規定,明定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社區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之原住民幼兒,應全額補助其學費,以全面協助原住民幼兒接受學前教育。 三、因「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條明定幼兒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故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明定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未滿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委員王育敏等: 一、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頒布,本條文中幼稚園用語應一律修正為幼兒園。並於第一項增列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非營利幼兒園。 二、依據101年1月內政部資料顯示,全台原住民族人口有逾半數居住在都會地區。為保障都市原住民幼兒的教育及照顧權利,爰增列第二項,要求地方政府應鼓勵、輔導或補助民間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三、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政府得訂定辦法,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第二項鼓勵、輔導或補助事項。 四、修正第四項,增列原住民幼兒有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優先權。 五、修正第五項,增列政府對於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或接受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 六、現行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項次,依序遞移為第四項至第六項。 審查會: 綜合各提案,並參酌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範及主管機關權責修正後通過,以資明確,並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