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六十五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前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之一 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以供電成本計價。 前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管碧玲等17人提案: 現行電業法以供電成本計價,但依照台電所提供的資料,台電的供電成本每度竟達3.04元,遠高於法制施行前社會司提供給身心障礙者用電優惠的2.10元,造成修法後反較修法前更不利於身心障礙者。因此建議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審查會: 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