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詹凱臣
詹凱臣
楊玉欣
楊玉欣
李桐豪
李桐豪
吳育仁
吳育仁
陳怡潔
陳怡潔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廖正井
廖正井
張嘉郡
張嘉郡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盧嘉辰
盧嘉辰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五年內未重大違反其他法律之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現行條文並未對申請投資抵減稅額之公司設限,致使少數多次違反法律規定之不肖公司,仍得申請投資抵減稅額,實有改正之必要。 二、為改正前述情形,特於本條第一項增列設限條款,即近五年內未重大違反其他法律之公司,始得申請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