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楊玉欣
楊玉欣
田秋堇
田秋堇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劉櫂豪
劉櫂豪
許忠信
許忠信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葉津鈴
葉津鈴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蔡其昌
蔡其昌
江惠貞
江惠貞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為使國人生育給付(或補助)立於相同標準,分娩費已自全民健保實施後改為健保給付,停止適用。所以實質上勞保參加人員之生育給付為一個月,然公教人員生育補助依然維持為兩個月薪俸額。為齊一生育保障,實踐國民平等,提高生育意願,茲將本保險生育給付補助改為六十日,所需費用於精算後納入保費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