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進士
王進士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江惠貞
江惠貞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慶忠
張慶忠
陳淑慧
陳淑慧
陳碧涵
陳碧涵
王廷升
王廷升
王惠美
王惠美
鄭汝芬
鄭汝芬
陳超明
陳超明
吳育仁
吳育仁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呂學樟
呂學樟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五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自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公佈至今實施良久,惟經過五十年之施行顯已喪失當初之立法意旨,無法與時俱進,隨著社會型態之變遷,檢舉獎金演變成職業檢舉人挾怨報復之工具,確有重新檢討檢舉制度之必要。 二、檢舉獎金之設置原為促進大眾遵守法規,卻造成獎金蟑螂循此作為報復工具,反而造成查緝人員之負擔,甚至有擾民及違法的情事發生。 三、目前政府財政已相當困難,對於檢舉人獲得獎金予以節制,將能充實國庫並杜絕浮濫檢舉之亂象,另一方面亦尚能保持檢舉不法之誘因,爰提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草案,減少部分違法情事致使合法商家之商譽遭受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