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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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五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
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自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公佈至今實施良久,惟經過五十年之施行顯已喪失當初之立法意旨,無法與時俱進,隨著社會型態之變遷,檢舉獎金演變成職業檢舉人挾怨報復之工具,確有重新檢討檢舉制度之必要。
二、檢舉獎金之設置原為促進大眾遵守法規,卻造成獎金蟑螂循此作為報復工具,反而造成查緝人員之負擔,甚至有擾民及違法的情事發生。
三、目前政府財政已相當困難,對於檢舉人獲得獎金予以節制,將能充實國庫並杜絕浮濫檢舉之亂象,另一方面亦尚能保持檢舉不法之誘因,爰提出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草案,減少部分違法情事致使合法商家之商譽遭受毀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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