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關廠歇業失業者。 八、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鑒於我國經濟發展高度仰賴對外貿易,貿易自由化係政府主要政策方向,台灣雖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因杜哈回合談判破裂,各國紛紛轉向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尤其因東亞區域經濟整合趨勢影響,區域內大部分產品關稅降低,不利我國產品競爭力,加上貿易轉移效果,將嚴重衝擊我國經濟發展及國民就業。
二、為因應區域經濟整合趨勢,我國亦加強與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面對市場開放,我國產業轉型將是嚴峻挑戰。目前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產業依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程度分為加強輔導型、受衝擊、受損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4種,另有關單位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策略,對於受衝擊的產業勞工,亦應要有積極保障,包括提供就業保險,規劃勞工就業協助等就業安全保障措施。
三、另,我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為我國勞工最弱勢的一群,關廠歇業問題會延燒十多年,原因之一是當初政府未確實執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以致現今關廠歇業失業勞工求助無門,為償債而身心俱疲,主管機關除訂定關廠歇業經濟困難勞工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業應促主管機關針對自願就業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訂定計畫,促進就業或給予社會救助。
四、為積極保障弱勢勞工,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第七款關廠歇業失業者及第八款因貿易自由化致失業者,主管機關應對此類自願就業人員,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五、原第七款款次遞移至第九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