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費鴻泰
費鴻泰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淑慧
陳淑慧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國正
林國正
張慶忠
張慶忠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楊麗環
楊麗環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碧涵
陳碧涵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行政院: 一、為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民政、勞工、新聞等政府機關、單位及民間資源,使家庭教育服務之提供管道更為豐富與多元,並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規範意旨,鼓勵更多民眾參與家庭教育課程,爰修正本條規定。 二、鑒於家庭是個人社會化最基本之單位,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應根據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規劃辦理,為發揮預防性教育功能,對民眾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以組成家庭所需知能為主要內涵,藉此促使民眾了解婚姻之意義、願景與承諾、經營婚姻及家庭生活之資源,提升其經營家庭生活之能力。另為使課程發揮教育效果,爰定明四小時以上之基本時數要求。 委員馬文君等: 一、我國部分處於社經地位較低、身心障礙或是年紀偏高之男性,在國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對象,遂透過仲介的方式與外籍人士完成婚姻。婚姻移入的配偶又多以東南亞籍居多,外籍配偶普遍面臨語言學習、文化差異及生活適應問題,又須與國人共同生活,並兼負家庭照顧等重要角色,往往陷入孤立無援,遭受種族弱視歧見,造成高離婚率收場。 二、由於迎娶外配夫妻雙方認識不深,感情基礎非常薄弱,導致結婚後家庭中出現種種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可針對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不但可以學習婚姻如何經營,亦可減少假結婚之情形。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