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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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 |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
行政院:
一、為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民政、勞工、新聞等政府機關、單位及民間資源,使家庭教育服務之提供管道更為豐富與多元,並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規範意旨,鼓勵更多民眾參與家庭教育課程,爰修正本條規定。
二、鑒於家庭是個人社會化最基本之單位,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應根據家庭生命週期發展需求規劃辦理,為發揮預防性教育功能,對民眾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以組成家庭所需知能為主要內涵,藉此促使民眾了解婚姻之意義、願景與承諾、經營婚姻及家庭生活之資源,提升其經營家庭生活之能力。另為使課程發揮教育效果,爰定明四小時以上之基本時數要求。
委員馬文君等:
一、我國部分處於社經地位較低、身心障礙或是年紀偏高之男性,在國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對象,遂透過仲介的方式與外籍人士完成婚姻。婚姻移入的配偶又多以東南亞籍居多,外籍配偶普遍面臨語言學習、文化差異及生活適應問題,又須與國人共同生活,並兼負家庭照顧等重要角色,往往陷入孤立無援,遭受種族弱視歧見,造成高離婚率收場。
二、由於迎娶外配夫妻雙方認識不深,感情基礎非常薄弱,導致結婚後家庭中出現種種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可針對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不但可以學習婚姻如何經營,亦可減少假結婚之情形。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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