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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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 第一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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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 第二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總隊長得指派副總隊長負責督導本總隊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 |
刪除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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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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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總隊設下列組、中心、室、大隊: 一、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 第四條 本總隊設下列組、中心、室、大隊: 一、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勤務指揮中心,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政風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
一、配合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並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會計室名稱修正為主計室。
二、第六款及第七款款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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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及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 六、飛航組員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 八、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九、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 第五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及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執行。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及協調。 六、飛航組員教育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及鑑測。 八、飛航通報與其他飛行技術書刊之管理及運用。 九、航務相關手冊之擬訂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航務事項。 |
一、第一款刪除「制度」等字,第五款及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事項,第九款已足資規範,爰予刪除。
三、增列第八款掌理事項。
四、現行第十款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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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維護裝備、工具、航油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航材採購、庫儲及帳籍管理之規劃、督導。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 第六條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飛機委外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四、航材、航油、工具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及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技術通報與其他技術書刊之管理及運用。 九、機務相關手冊之擬訂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
一、第一款刪除「制度」等字,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事項,第一款及第八款已足資規範,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四款款次遞移,並作文字修正
四、增列第四款掌理事項。
五、現行條文第十款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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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三、緊急應變小組與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勤務人員服勤之規劃、督導。 五、演習及訓練之規劃、協調。 六、與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執行。 七、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八、陸空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 第七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勤務指揮作業制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三、緊急應變小組與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勤務人員服勤之規劃及督導。 五、演習、訓練之規劃及協調。 六、與支援單位間協議之訂定及執行。 七、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及指導。 八、陸空通訊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九、資訊及網路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
第一款刪除「制度」等字,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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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計畫列管。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大隊事項。 |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二、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 三、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 四、檔案管理。 五、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六、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七、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八、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
一、第一款增列掌理事項。
二、現行條文第二款款次移列至第三款,第八款款次移列至第六款,文字均予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移列至第二款,以資精簡,文字酌作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五款及第六款款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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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 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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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 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
條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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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十條 會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條次變更,會計室名稱修正為主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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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之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 第十二條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與運輸之執行及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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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十三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條文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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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本總隊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
文字修正,明定本規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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