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各區鑑定會)為處理內部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本細則訂定之目的。 |
|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各區鑑定會首長權責。 |
| 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
各區鑑定會幕僚長之權責。 |
| 第四條 各區鑑定會置委員六人,由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兼之;其中第一款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一、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有交通管理(運輸規劃、運輸管理)、交通(道路)工程、車輛(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學者;無上開專長之學者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領域之高中(高職)教師聘兼之。
二、具有土木(交通、道路)工程、機械(車輛)工程領域之技師證照者,或具有法律、交通執法、公路監理相關專業之專家。
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各區鑑定會委員組成、資格條件及任期。 |
| 五條 各區鑑定會人事業務,由本局各區監理所人事室辦理。 |
各區鑑定會人事業務辦理單位。 |
| 第六條 各區鑑定會會計業務,由本局各區監理所主計室辦理。 |
各區鑑定會會計業務辦理單位。 |
| 第七條 各區鑑定會委員為無給職。 |
各區鑑定會兼職人員之酬勞。 |
| 第八條 各區鑑定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各區鑑定會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
|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本細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