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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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 如下: 一、改善服務人力之人事費用及訓練費用之補助。 二、增購或更新相關醫療設備、設施之費用或貸款利息之補助。 三、改善、提升醫療照護與疾病防治有關之服務、品質及效率所需費用之獎助。 四、改善、提升前條第一項第七款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人力品質、服務流程及病人安全或臺灣品牌特色形象推廣及行銷,所需費用之獎助。 五、改善、提升或推動獎勵措施項目,績效卓著之醫療機構,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表揚。 第三條 前條獎勵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改善服務人力之人事費用及訓練費用之補助。 二、增購或更新相關醫療設備、設施之費用或貸款利息之補助。 三、改善、提升醫療照護與疾病防治有關之服務、品質及效率所需費用之獎助。 四、改善、提升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人力品質、服務流程及病人安全等事項,所需費用之獎助。 五、改善、提升或推動獎勵措施項目,績效卓著之醫療機構,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表揚。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針對獎勵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發展,係以改善、提升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人力品質、服務流程及病人安全等項目予以獎助,對於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國際醫療示範產業,需政府積極協助行銷之部分則未有規定,為利國際醫療示範產業後續推動,爰修正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