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明才
羅明才
顏寬恒
顏寬恒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張嘉郡
張嘉郡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陳根德
陳根德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
現行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在民國三十五年以前已居住在國有非公用土地上之民眾,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國有財產局辦理申請讓售,惟自該法修訂公布後,仍有多數民眾尚未進行辦理相關程序,且部分民眾所居住土地更因主管機關迄今仍未解編,或土地變更程序耗時冗長,致使部分民眾無法行使該項權益,然該法將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到期,部分民眾恐無法於期限內辦理相關作業登記,爰修正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修正案,將民眾申請讓售實現延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