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根德
陳根德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犯故意殺害被害人或致被害人於死,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八十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二、根據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限為三十年;最重本刑三年至十年徒刑者,追訴期限二十年;最重本刑為一年至三年徒刑者,追訴期限十年;最重本刑不滿一年、拘役、罰金,追訴期則為五年。惟對於犯行殘暴而致人於死而得以判處死刑者,實已難見容於社會,又其追訴權時效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均以三十年為期限,顯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三、另查德國刑法對於謀殺罪之犯行無追訴時效之限制,美國聯邦法典對於涉及死刑之案件,亦無追訴時效之規定,鄰近國家日本於今年修法,對於殺人等重罪之追訴權時效亦予以排除適用,各國對於惡性重大之殺人行為追訴時效,均修法予以取消,以避免時效規定成為犯罪者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