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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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除國內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國內上市公司股票外,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投資符合第二條第三項之國內上市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非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不受前項信用評等等級限制。 信用合作社投資外國公債,其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第二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除國內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國內上市公司股票外,該有價證券之信用評等,或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或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Baa3.tw等級以上或短期信用評等達TW-3等級以上。 信用合作社投資外國公債,其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級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twn)等級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A3.tw等級以上。
一、鑑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之國內上市公司所發行之上市公司股票(指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為信用合作社得投資之有價證券,而該等公司所發行之短期票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券,屬固定收益商品,其波動性較其所發行之股票為低,投資人亦得參考該等公司之公開財務資訊或其他衡量工具評估其信用品質及投資風險,惟考量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其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其他一般債權人,於風險衡平考量下,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放寬信用合作社投資短期票券、非次順位之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得不受第一項信用評等等級之限制。 二、因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於我國子公司已辦理公司登記解散並清算完結,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第六款規定。 三、另因外國公債尚無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信評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