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條 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懷孕之現役軍人,經上級長官核准,得穿著適宜服裝。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 第二條 現役軍人服用之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 三、野戰服;其制式,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服用制服,應佩帶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其制式,如附圖三。 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其對象、地區及式樣,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之制服、帽徽、帽飾及階級標識,依陸軍、海軍、空軍、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 |
一、增訂第五項。
二、隨著男女平權觀念及軍中人力需求等因素,女性志願從軍已成為全球各國的趨勢。截至一○一年止,我國女性軍職人員大約為一萬六千人預計將來會更多女性進入軍中擔任保家衛國角色。
三、鑒於保障婦女權益業已成為國際人權主流價值,因此,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前經本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完成批准手續。
四、查為落實性別平等,現役軍人懷孕從今年起雖有統一訂製孕婦專用軍職服制,惟其服制設計所需時間過長、女性軍職人員對於新式服裝接受度不高,再加上政府財政困難,爰此,為提升我國性別人權標準,增訂第五項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