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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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家庭照顧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國內目前約有七十萬名失能者,超過六成以上由家屬自行照顧,這些家庭照顧者因此被迫放棄或中斷就業;即使在失能者過世後,家庭照顧者也要面臨長期脫離職場與中年就業的嚴峻考驗,均導致失能家庭的經濟情況日漸惡化,亟待政府給予協助。
二、我國長照服務體系一直存在照護人力不足的困境,而家庭照顧者在照顧失能者期間,多半具備良好的照護技巧與經驗,若主管機關能協助家庭照顧者透過專業訓練與就業輔導進入長照服務體系,亦有助於充實國內基層照護人力。
三、為增進失能家庭的經濟收入、提升就業率並充足國內長期照護服務人力,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家庭照顧者。
四、原第七款規定配合調整為第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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