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劉建國
劉建國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添財
許添財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服制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條之一 懷孕之警察人員,經上級長官核准,得穿著適宜服裝。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男女平權觀念及維護各種治安狀況,女性擔任警察人員已成為全球各國的趨勢。截至102年11月止,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4259人,預計女性進入警察機關服務之人數將日益增加。 三、鑒於保障婦女權益業已成為國際人權主流價值,因此,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前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完成批准手續。 四、查現行警察制服未考量女性懷孕期間之生理因素予以特別設計,實有必要重新檢討,惟若重新全面檢視並設計新式制服,其服制設計所需時間過長,且徒增政府財政支出卻又產生效果不彰情形,爰增列女性警察人員在懷孕期間,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女性警察人員穿著自備服裝,以符合女性生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