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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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之一 懷孕之警察人員,經上級長官核准,得穿著適宜服裝。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 一、本條新增。 二、隨著男女平權觀念及維護各種治安狀況,女性擔任警察人員已成為全球各國的趨勢。截至102年11月止,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4259人,預計女性進入警察機關服務之人數將日益增加。 三、鑒於保障婦女權益業已成為國際人權主流價值,因此,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前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完成批准手續。 四、查現行警察制服未考量女性懷孕期間之生理因素予以特別設計,實有必要重新檢討,惟若重新全面檢視並設計新式制服,其服制設計所需時間過長,且徒增政府財政支出卻又產生效果不彰情形,爰增列女性警察人員在懷孕期間,上級長官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女性警察人員穿著自備服裝,以符合女性生理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