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明文
陳明文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陳根德
陳根德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鑒於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平等及就業權益,現行就業服務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均對於歧視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設有處罰之規定。惟就業服務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係屬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應優先適用之。故現行規定衍生特別法之罰則低於普通法之罰則之矛盾現象,並參酌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之罰緩倍數,予以修正,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並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