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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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營建工地: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 二、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三、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八十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四、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五、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設施。 六、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七、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八、粗級配:指舖設地面使用,可防止粉塵逸散之骨材。 九、粒料:指礫石、碎石或其他可防止粉塵逸散之粒狀物質。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營建工地 :指營建工程基地、施工或堆置物料之區域。 二、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三、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八十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四、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五、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設施。 六、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七、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八、粗級配:指舖設地面使用,可防止粉塵逸散之骨材。 九、粒料:指礫石、碎石或其他可防止粉塵逸散之粒狀物質。 十、汽油成分(characteristic):指汽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汽油引擎污染排放者,包括苯(Benzene)含量、芳香烴(Aromatics)含量、烯烴(Olefins)含量、硫(Sulfur)含量、氧(Oxygen)含量、雷氏蒸氣壓(RVP, Reid Vapor Pressure)及蒸發體積百分率等。 十一、柴油成分: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污染排放者,包括硫含量及芳香烴含量等。 十二、雷氏蒸氣壓: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蒸氣油料體積比為四比一時之蒸氣壓。 十三、蒸發體積百分率:汽油揮發度表示方法之一種,指汽油在華氏二百度及三百度之蒸發體積百分率。 十四、氧含量:指汽油添加之含氧化合物(Oxygenates)之總含氧量重量百分比,常使用之含氧化合物為甲基第三丁基醚(Methyl Tertiary-Butyl Ether, MTBE)、乙基第三丁基醚(Ethyl Tertiary-Butyl Ether, ETBE)、第三戊甲基醚(Tertiary-Amyl Methyl Ether, TAME)、異丙醚(Diisopropyl Ether, DIPE)、乙醇(Ethanol)及甲醇(Methanol)等。
本條第十款至第十四款有關汽油成分、柴油成分、雷氏蒸氣壓、蒸發體積百分率及氧含量等專用名詞定義,係參考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所定,因前揭用詞定義已於該標準明定,爰予刪除,逕依該標準之定義予以認定及規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 一、建築(房屋)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千六百平方公尺.月者。 二、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十二萬七千平方公尺.月者。 三、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千六百平方公尺.月者。 四、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十一萬八千平方公尺.月者。 五、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百五十萬平方公尺.月者。 六、疏濬工程: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 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 一、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二、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二七、○○○(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三、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四、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一八、○○○(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五、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五○○、○○○(平方公尺.月)以上者。 六、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者。 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
一、修正「建築工程」類別之名稱,俾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用語一致。 二、配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修正,新增「疏濬工程」之類別,並明定第一級疏濬工程之施工規模。
第十三條之一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之汽柴油應符合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 第十三條之一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之汽柴油成分限值如下: 一、汽油成分限值如下表: 項目 限值 苯含量 1.0 vol%, max 硫含量 50 ppmw, max 雷氏蒸氣壓 8.7 psi, max 氧含量 2.7 wt%, max 芳香烴含量 36 vol%, max 烯烴含量 18 vol%, max 二、柴油成分限值如下表: 項目 限值 硫含量 50 ppmw, max 芳香烴含量 35 wt%, max
本辦法規範之營建工程施工機具使用之油品種類及成分限值,係參考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訂定,為避免該標準修正時,本辦法規範內容與其不一致之情形,爰刪除汽、柴油成分限值之規定,修正為應符合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涉及特定施行日期,爰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