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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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申請人須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網路。 網路之鋪設及附掛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自治法規及相關法令管理。 第五條 申請人須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設置網路。
增訂第二項網路鋪設及附掛之相關管理機關及法規依據,以明權責並利執行。
第十一條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6MHz;其頻道表如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配載波頻率表。 二、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42MHz。 三、74至76、108至138MHz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在無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何信號。 有線電視系統光纖投落點涵蓋之訂戶全數位化後,該光纖投落點數位電視頻道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限制及上行控制信號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 系統之頻道與頻率規定如下: 一、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6MHz;其頻道表如指配影像載波頻率及有線調頻廣播指配載波頻率表。 二、系統若使用上行控制信號,其頻率不得超過42MHz。 三、74至76、108至138MHz頻段間,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在無飛航安全顧慮前提下,視實際需要核可使用者外,禁止傳送任何信號。 系統經營者之有線電視系統全數位化後,上行控制信號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限制。
一、為因應未來有線電視寬頻上網技術(如DOCSIS3.X)不斷精進,其上行控制信號頻寬及頻點綁定(channel bonding)亦有更動,爰規定有線電視系統之光纖投落點以下訂戶全數位化後,該光纖投落點解除上行控制信號頻道管制,使頻道資源更有效利用,以增加系統經營者數位化之誘因,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第十一條之二 頻道鎖碼應以鎖碼方式為之,鎖碼範圍應包含影像信號及聲音信號,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須經解碼,始得被收視、收聽。 第十一條之二 頻道鎖碼應以定址鎖碼方式為之,鎖碼範圍應包含影像信號及聲音信號,其鎖碼頻道之頻寬應為6MHz,鎖碼頻道播送之影像及聲音須經解碼,始得被收視、收聽。
因應有線電視數位化,刪除鎖碼頻道頻寬規定。
第三十二條 系統查驗分工程查驗、自行查驗及臨時查驗三種。 工程查驗分為系統信號品質與設備安全查驗及網路施工查驗。 系統查驗係於系統經營者申請額定頻段或頻道滿載下實施,包括系統所有頻道、控制及測試信號。 第三十二條 系統查驗分工程查驗、自行查驗及臨時查驗三種。 系統查驗係於系統額定頻道滿載下實施,包括系統所有頻道、控制及測試信號。
一、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工程查驗分為網路信號品質與設備安全查驗及網路施工查驗。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參第三項並酌作修正系統查驗規定。 三、其餘未修正。
第三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查驗: 一、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申請表及自行查驗之查驗表。 三、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重要參數、應量測點之接地電阻值)電子檔或紙本,電子檔字體須清晰能辨識,紙本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查驗: 一、籌設許可證影印本。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申請表及自行查驗之查驗表。 三、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四、比例尺不小於千分之一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含街道名稱)及其50×50方格圖。
修正工程查驗文件需檢附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