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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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國民,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五年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並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而未滿五年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
一、落實此條例第一條所訂立法目的:「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增列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三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減低有農民早已將土地販售而旅居國外多時,卻能照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不公現象。
二、觀之行政院版本所述:「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實為不通人情。須知多數老年農民生活艱困,其生活開支大部分仰賴老農津貼之補貼,貿然將申領門檻提高至十五年恐造成該照顧而不照顧、以偏概全之現象。爰提案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將原農保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修改為五年以上,方符請領資格,以減低行政院的顧慮,亦可收實質杜絕外界輿論傷害辛苦農民形象之效果。
三、針對本次修法施行後,老年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年資已符合現行老農津貼申領所定六個月以上之要件,但仍未達修正後條文所定五年以上要件者,若遽然逕依修正後條文規定予以適用,則對此等老年農民之權益,實有保障未周之處。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仍適用修正前六個月以上之規定,仍係本條例所稱之老年農民,俾資保障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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