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忠信
許忠信
趙天麟
趙天麟
林佳龍
林佳龍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邱文彥
邱文彥
潘孟安
潘孟安
王廷升
王廷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罰鍰,蓄意者處等同其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之三倍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 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負連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第一項情形,於同一公私場所有數固定污染源或同一固定污染源排放數空氣污染物者,應分別處罰。
一、鑑於現行法令規範未能對造成污染事業生嚇阻作用,反而成為變相鼓勵污染之行為。為防止企業成為污染環境之源,應以等同事業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為其罰鍰,蓄意者處以等同所造成之損害賠償額三倍之懲罰性罰鍰。 二、貸與人責任乃由於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為擴大環境責任主體範圍,金融機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借款人有造成環境污染情事者負連帶責任。以求金融機構協助事業於創造利潤同時監督企業對於社會應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