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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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而於○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尚未完成讓售土地地價之計算,分別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遷建基地範圍內地方所有土地讓售之計價方式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 第五十八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經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議訂,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但放領土地地價之計算,依放領土地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有價證券之售價,由財政部核定之。 |
一、現行國有財產價格之計算,除放領土地及有價證券外,係參考市價查估,由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辦理評定事宜。茲為位於臺北市五分埔國有土地,屬臺北市政府早期為拓寬羅斯福路、南海路、民權東路等道路,於四十二年起將拓寬範圍內之拆遷戶安置之遷建基地,遷建基地範圍內屬臺北市有土地者,經臺北市政府以讓售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計價讓售予使用者,而屬國有土地者則於讓售時依上開規定參照市價查估評定,讓售價格較市有土地高,該遷建基地範圍內之市有、國有土地讓售價格計算方式不一,致民眾以同屬公有土地卻售價不一而一再抗爭陳情,考量政府施政之一致性,此問題允宜解決。
二、基於處理之一致性,該等早年配合安置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尚未完成讓售之國有土地價格,宜比照地方政府已辦理讓售之計價方式辦理。類此早年因公有財產管理及地籍資料較不完整,地方政府安置同一公共工程拆遷戶之遷建基地分別坐落於國有及地方所有土地之情形,於國有財產、地方政府財產法規漸次制(訂)定後,安置作業循相關規定辦理,當不再發生。
三、有關國有土地讓售價格之計算,早期依據五十九年訂定之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範圍內之土地係於每一都市分區照公告現值加成計算,有特殊情形,始按特殊標準計估。該規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修正改以參考市價查估,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因此,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國有土地之計價係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加成,對於該日以前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而於本條文本次修正施行時尚未完成讓售之土地,有比照地方政府讓售計價方式辦理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但書。
四、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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