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林佳龍
林佳龍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魏明谷
魏明谷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田秋堇
田秋堇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許忠信
許忠信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蕭美琴
蕭美琴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淑芬
林淑芬
葉津鈴
葉津鈴
陳節如
陳節如
黃文玲
黃文玲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十三、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及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 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 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 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
有關國會頻道之規劃、建置,由立法院秘書處掌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