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魏明谷
魏明谷
林佳龍
林佳龍
邱議瑩
邱議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田秋堇
田秋堇
趙天麟
趙天麟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楊曜
楊曜
許忠信
許忠信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黃文玲
黃文玲
林岱樺
林岱樺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葉津鈴
葉津鈴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過程及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一、為使立法院議事運作公開透明,俾利人民監督國會,議案進行黨團協商之過程,應併同結論刊登於公報。 二、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