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邱文彥
邱文彥
黃志雄
黃志雄
陳碧涵
陳碧涵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廖正井
廖正井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李桐豪
李桐豪
張嘉郡
張嘉郡
陳根德
陳根德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有關哺(集)乳室之設置,若企業未有女性受僱者,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一、性別平等法第十八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然,該法相關條文並沒有強制雇主須於工作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之規定,造成女性勞動者因欠缺隱密安全的哺乳或儲存母乳空間,以致於立法美意,多半徒具形式。 二、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僱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須訂定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增訂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以確保本法第十八條之立法意旨得以被落實。 三、雇主於工作場所設置哺(集)乳室,比照設置托兒設施,主管機關給予必要協助及補助。 四、有關哺(集)乳室之設置,企業未僱用女性工作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