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欣瑩
徐欣瑩
陳學聖
陳學聖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桐豪
李桐豪
孔文吉
孔文吉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淑慧
陳淑慧
鄭汝芬
鄭汝芬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玉欣
楊玉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陳鎮湘
陳鎮湘
陳雪生
陳雪生
曾巨威
曾巨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獲准同意前項投資抵減案之公司,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等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違法情節,追回違法期間內抵減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終止前項投資抵減案。 前項投資抵減之回復,違法公司應將其改善情形,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並會同財政部辦理之。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增列第二項,針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企業,復徵違法當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抵減額,並暫時終止投資抵減案;另視改善情形,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討重審恢復投資抵減案。 二、原第二項改列第三項,並配合做部分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