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邱文彥
邱文彥
江惠貞
江惠貞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仁
吳育仁
孔文吉
孔文吉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主管機關執行時應結合當地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定期主動聯絡、掌握當地老人生活現況。 第四十二條 老人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安置。
一、增訂第二項。 二、增訂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主動與戶政及警政機關配合,針對區內老人現況定期調查,必要時並給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