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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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及法務部矯正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及法務部矯正司擔任。 |
配合教育部及法務部之組織改造,爰將所定「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法務部矯正司司長」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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