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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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署),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公庫法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該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子法對中央政府特種基金之存儲,已有完備規範,爰將本條所引「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提列公積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修正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