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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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兒童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為因應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成立,內政部原轄管之社政等業務已移撥至衛生福利部辦理,爰調整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獎勵範疇,刪除「社會」、「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及「兒童」等業務區塊之文字。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秘書室彙辦。 第三條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表一),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二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如附表二),於三月底前送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三月底前送本部社會司彙辦。
為因應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成立,內政部原轄管之社政等業務已移撥至衛生福利部辦理,爰調整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案之彙辦單位為內政部秘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