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 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 第四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 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
一、修正第二款。
二、近代知識和科技急劇發展,知識型經濟已為國際主流,因此為提升國民素質及國家競爭力,終身學習成為社會教育亟需推廣的重要工作,爰增列終身學習為教育會之任務。 |
|
| 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 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 |
配合縣(市)合併,原有縣(市)教育會未合併者,應維持其存續;惟其團體名稱不得相同,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逕行輔導協處;爰增列但書規定。 |
|
| 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但經會員大會決議者,得另設辦事處。 | 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另設辦事處。 |
配合兩公約施行,應尊重人民團體自治原則,就教育會設辦事處,放寬為經會員大會決議即可。 |
|
| 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兩公約施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修正第二項將團體籌備成立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
|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將申請個人會員資格由幼稚園教職員,修正為幼兒園教職員。 |
|
|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
配合兩公約施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將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