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廖正井
廖正井
賴士葆
賴士葆
呂學樟
呂學樟
王廷升
王廷升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昇
吳育昇
盧秀燕
盧秀燕
黃志雄
黃志雄
潘維剛
潘維剛
羅明才
羅明才
楊應雄
楊應雄
林國正
林國正
林郁方
林郁方
鄭汝芬
鄭汝芬
丁守中
丁守中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江啟臣
江啟臣
張嘉郡
張嘉郡
邱文彥
邱文彥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及終身教育的推動。 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四條 教育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之研究、設計、改進建議事項。 二、關於協助指導增進國民生活知識事項。 三、關於協助教育之調查、統計及書刊編纂事項。 四、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會員之福利互助及協調連繫事項。 六、關於教育政策及法令之協助推行事項。 七、關於接受機關或團體委託辦理有關教育事項。 八、關於教育活動及社會運動參加事項。 九、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一、修正第二款。 二、近代知識和科技急劇發展,知識型經濟已為國際主流,因此為提升國民素質及國家競爭力,終身學習成為社會教育亟需推廣的重要工作,爰增列終身學習為教育會之任務。
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
配合縣(市)合併,原有縣(市)教育會未合併者,應維持其存續;惟其團體名稱不得相同,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逕行輔導協處;爰增列但書規定。
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但經會員大會決議者,得另設辦事處。 第八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另設辦事處。
配合兩公約施行,應尊重人民團體自治原則,就教育會設辦事處,放寬為經會員大會決議即可。
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兩公約施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爰修正第二項將團體籌備成立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實施,將申請個人會員資格由幼稚園教職員,修正為幼兒園教職員。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配合兩公約施行,基於尊重團體自治自律原則及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將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時,均須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之規定,修正為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