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李貴敏
李貴敏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陳超明
陳超明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瓊瓔
楊瓊瓔
蔡正元
蔡正元
詹凱臣
詹凱臣
王廷升
王廷升
王進士
王進士
張嘉郡
張嘉郡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三 水資源相關基金應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定之。 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其專戶運用小組居民代表成員,應依比例由原住民居民代表擔任;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依比例運用於原住民族地區。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擬訂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後,原依本法附徵之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費用,納入水源特定區專戶管理運用。 第十二條之三 水資源相關基金應依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分別設置專戶,各專戶並設置運用小組管理運用。專戶運用小組成員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水質水量保護區與其用水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民意機關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由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定之。 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其專戶運用小組居民代表成員,應依比例由原住民居民代表擔任;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依比例運用於原住民族地區。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前,附徵之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費用,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前,繼續於水價外附徵;其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繼續適用。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徵收後,原依本法附徵之水源特定區協助地方建設費用,納入水源特定區專戶管理運用。
一、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時又依都市計劃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在雙重法律限制下,居民所得到的回饋與補償卻和其他保護區一致,未免有失公允。爰此,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時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擬訂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業於民國95年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