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李貴敏
李貴敏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根德
陳根德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詹凱臣
詹凱臣
王廷升
王廷升
王進士
王進士
張嘉郡
張嘉郡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八、特定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十七條 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應以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編列年度預算。 二、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三、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四、私人團體之捐獻。 五、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七、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都市建設捐之徵收,另以法律定之。
新增第八款,鑒於中國大陸批准設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至於正式掛牌運作,前後不過兩個月。而台灣目前討論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不過亦為「特定區」的概念之一,延宕至今特別條例仍未定案,此外是否需要專法規範尚有討論空間。如以時效性為考量,則以現存之都市計劃法輔以中央與地方政府核定之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亦為可行方案。爰此,提案修正第七十七條,特定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擬訂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此外,亦可作為地方政府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籌措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