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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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
相較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對於我國人口所占比例日益增高且處於文化經濟多重弱勢的外籍配偶,其基本的學習權迄今尚未有特別法制上的保障。以其特殊處境,更應屬終身學習制度之適用對象而納入本法規範。換言之,現行規範僅針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與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之終身學習加以保障,卻對外籍配偶無相對的規範,實有疏漏而有加強之必要。爰修正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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