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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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公司或企業因故意或重大之不法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應停止適用本條例所定之獎勵、補助及租稅優惠;其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享有之租稅優惠應予追繳、終止。 | 第七十條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 |
政府為扶植產業發展,過去以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若干公司或企業租稅優惠,其所享有之實際稅率甚至低於一般上班族最低稅率5%,造成政府稅收的減損;然卻有不法業者一手享政府租稅優惠,一手破壞世代依存的生態環境,故增訂第二項對此類業者,應停止適用本條例獎勵、補助及租稅優惠;該企業如仍享有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享有之租稅優應予取消,並追繳過去年度之優惠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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