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文彥
邱文彥
徐少萍
徐少萍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李貴敏
李貴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張慶忠
張慶忠
費鴻泰
費鴻泰
陳根德
陳根德
陳超明
陳超明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昇
吳育昇
羅淑蕾
羅淑蕾
孔文吉
孔文吉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淑慧
陳淑慧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合作社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以自行辦理、獎助民間或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提供多元化獎勵與扶助措施,辦理下列事項,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 一、宣導合作制度。 二、辦理合作教育訓練。 三、輔導合作社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項業務,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遵行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之規定,並參酌聯合國二○○一年所定「創造有利於合作社發展環境準則」,爰明確納入合作社應予鼓勵辦理之事項,包括宣導合作社制度、推動教育訓練、健全輔導管理體系,並由政府設置基金落實合作社之獎助,以實現均富安居樂業之願景,爰增訂本條。